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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的有效性评价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驱物,是我国当前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VOCs及所形成的二次污染物会对人类健康及生存环境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不断升级,VOCs治理市场在“十三五”、“十四五”期间达到数千亿的市场规模,因此,对工业源排放的VOCs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势在必行。
2020年是“十三五”的最后一年,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任务。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VOCs治理攻坚行动,推动我国VOCs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降低,夏季O3污染得到遏制,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夏季优良天同比增加,推动“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一、VOCs排放企业的特点
与烟气治理企业相比,VOCs排放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a)“多”:涉及行业多、企业多。比较大的行业有:石油,炼油和化工行业、喷漆和涂装行业、印刷业、包装、有机化工等行业、基本有机化工企业、精细有机化工企业、高分子有机化工企业等,即使高分子有机化工企业也包括合成树脂及塑料、合成橡胶和合成纤维等类型的企业,所以需要治理的企业多,差异性大。
b)“杂”:企业差别大,技术方案杂:由于行业众多,不同行业工艺路线差别大,即使同一行业、同一化学品的生产工艺,不同企业也有一定的差异,所以造成VOCs排放成分复杂、浓度波动大、间歇性排放等,使得治理工艺复杂、技术方案难度大;
c)“难”:既要好,又要便宜,还要维护少:废气的成组分、温度、湿度、浓度、风量等基本参数不同,采取治理技术差异很大,同样的治理技术,在不同条件下净化效率差异同样很大,缺乏针对性的评价系统对具体工况进行分析与评测;
d)“乱”:没有标准,竞争乱象:标准低或标准执行不到位、竞争无序,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而又造成了二次污染。
二、VOCs排放的评价方法
VOCs的治理技术、设备与工程均与VOCs达标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VOCs排放的有效性评价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有效性评价是一把尺子,衡量指标包括净化率、出口浓度、排放速率等,评价手段包括第三方评测和在线连续监测,其中在线监测手段是企业最常用的手段。表1是FID和PID检测器的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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