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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30万!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人表示,“早在2009年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就已经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为更好适应当前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今年,我们结合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机制改革,围绕助力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拓宽百姓信访投诉渠道和强化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再次修订出台生态环境领域有奖举报办法。”
新《办法》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是扩大举报奖励范围。奖励举报违法情形由原先的5项增至20项,涵盖了废水、废气、土壤污染、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不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二是大幅提高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价值及提供证据的关键程度,分为三级4档,最高档达5万-30万元,并在物质奖励外,增加了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形式。
三是鼓励内部知情举报。对环境违法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属实的,其奖励等级在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就高认定,通过鼓励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扩大执法震慑效应。
据介绍,《办法》还专门对保护举报人信息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规定当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下一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和福建省财政厅将指导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因情施策推进解决当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来源::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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